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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08:01:05
问题一:抽检效果不佳。现在的农业生产主要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没有一家一户的检验合格证明,市场对进场交易的混装农产品进行抽检实际上是无法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安全的。而且一旦农产品从田间地头运到了农产品批发市场才发现问题,会造成巨大的运输成本、人力成本等社会资源的浪费,销毁问题产品还会付出环境污染等代价。
上市农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根源在于生产、加工环节,但现实情况是农产品质量把关被后移到了市场环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际上,市场环节很难有效地控制风险,保障安全,面临以下几个尴尬问题:
问题二:对检测结果处理无法可依。一是市场无执法权。市场出具的检验报告需要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因为市场管理者在现场将主体责任由市场承担不合理。政府并未赋予市场执法权力,市场没有对问题农产品的处理和执法权。二是大部分市场的检测中心未经过计量认证。这种检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于本市场内的认可。而且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检测结果,目前尺度不一。三是对问题农产品经销商的执法处理缺乏统一性。市场负责农产品检验检测有一个前提,必须要求所有的农产品经营者都进场交易,否则一些经销商为躲避市场检测会成为市场外的流动商贩,或市场查出经销商农药测标,经销商有可能选择去对食品安全要求不严格的市场继续经营,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因此,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中提出的相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是非常好的方式。农产品生产环节必须进行检验检测把关,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时,市场必须履行索证索票把关责任。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问题农产品召回等制度。要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现代化水平,加强流通环节与种植养殖环节的信息衔接,探索建立肉类蔬菜全过程追溯体系。农业部门要确保农产品入市流通前有相关的产品合格、检验检测等合格证;负责流通的部门要求入市产品出示“合格证”,才能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对参与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不同主体做到责权划分清晰、处罚分明。如政府的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如果抽检发现问题,通过批发市场管理方的存档信息,追踪到产品源头及问题产生的环节,对相应环节的经销商或生产者责任主体进行严惩;若农产品批发市场无法提供源头信息,则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者进行严惩;若有些食品安全问题出现了,但是在抽检时没有检出问题,则责任由检测机构承担。
近年来,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食品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据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近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都建立了经销商管理制度和质量承诺管理制度;63.6%设立了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已经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的达83%;建立场地挂钩的达63%,60%的市场已经建立了商品购销台账制度,75%的市场监督检查经销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88%的市场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其中52.6%的市场更新一次信息。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市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也逐步增强,内部培训增多。多数农产品市场针对食品安全经常组织经销商开展专项培训活动。但是,食品安全责任而言,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保障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也还存在一些困惑和难点。
#p#分页标题#e#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而言,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产品进行的抽样检验只能作为一种补充,市场针对不同季节不同地区的高风险农产品增加抽检,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只有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础上抓好市场准入管理,才能真正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问题三:检测运行维护成本高昂。食品检测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成本高,并没有在检测人员、设备上给以经费支持,市场没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补贴费用,一般都是自发筹备,自行负担。例如成都某批发市场建立检验检测室花费4000多万元,配备23个人员,一年开支300多万元,再加上药剂一年70万元的花费,每年仅在食品安全方面有约400万元的费用支出。所以,这种完全由市场承担检测费用的方式导致许多中小型市场一般采用简易的速测设备,很难把住市场质量准入关。并且市场考虑成本因素,尽可能减少抽检批量和批次,带来更大的隐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建设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也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明确提出相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