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平台已成假劣食药案件高发地 微商监管亟待加强
2017-06-24 08:01:11
近日,湖南警方查获一个制造假劣食品的地下工厂,发现微信朋友圈热卖159元/瓶的减肥果,成本仅为2元。
6月1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与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联合发布消息,旨在严厉打击互联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净网行动”,在过去(2017年3月1日-5月31日)三个月的时间内,破获各类网售假劣食品药品案件共计155起,捣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的犯罪窝点34假,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9名,查获宣称具有“减肥”、“止咳”、“降压”、“降糖”、“治疗心脏病”等功效的假劣食品、药品百余种17729盒(瓶),货值近百万元。
在李旼看来,任何一种新兴事物出现,都须有制度层面的约束,才能让其走上正轨。“依靠商家的自律,很难消除假冒伪劣产品,真正能够尽可能控制问题出现的环节,是网络平台自己。”
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网售网购食品增设了详细的监管条款,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互联网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微商是一个典型;近年来,微商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交易量和市场份额巨大,但政府在监管上相对之后;对微商的监管,也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指出,微信作为交易促成和发生的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月19日,红盾论坛与食品与营养科学传播联盟合作,围绕“网络社交平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挑战”,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公安、食药、工商三大系统的政策制定者、基层执法者,以及电商平台代表,共议对新微信等新型电商平台的监管路径和“治理之道”。
据腾讯官方公布,微信月活用户量超过8亿;来自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的统计,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
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药品对公众健康的危害,难以估量,且触犯刑法,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社交平台售假调查取证执法难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照经营,入网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做三件事:实名登记、明确责任、审查许可证。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但这里的“有利于”仅仅只是实现了监管的步——有法可依,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做到违法必究,恐怕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首先,因为微信是社交工具,“朋友圈”的私密性,对虚假宣传、假劣食品违法销售行为的调查、取证都带来高难度的挑战;其次,网络社交平台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跨地域扩散,实名登记也无法直接牵出整个售假系统,大大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买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泛滥、价格虚高,虚假宣称等怪现象难以遏制。
但,“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的监管?尚缺乏专门的法律条款明确。
显然,大量“微商”没有遵循这一法律要求,“零门槛”进入网络社交平台,并在其上大量销售各类真假难辨的食品/保健食品。
不过,从2015年7月开始,微信团队开始了微信品牌维权平台内测; 2016年3月14日,微信团队公布2015年微信生态安全及微信品牌维权发展情况,称经过用户举报,核实发布欺诈类信息并封停的个人账户超1.1万个,箱包、服装、鞋类等,是微信平台上,消费者品牌维权的热门品类,未提及假劣食品、药品的安全性危害。
#p#分页标题#e#对于微商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微信官方如何把控?媒体报道称,微信客服公开表示,微信提供的只是一个聊天平台,并非电商平台,如果产生经济损失,建议从司法渠道维权。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认为,对微商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不可能一蹴而。但对于公众健康风险的假劣药品,《药品管理法》正在修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下“微商”发展实际,将网络售药纳入法律规制范畴,以对打着“微商”幌子销售假药的不法者产生威慑作用。
结合过去三个月的“净网行动”,和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监测、打击的经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介绍,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会在网店网页上采取隐藏式宣传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对违法产品进行宣传,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上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购买其它产品的名义付款交易。
微信平台售假现象之所以泛滥,源于网络社交平台上,对“微商”几乎为零的准入门槛,可以不经审核、高频发布虚假广告的信息传递渠道;以及借助ps效果图,在“朋友圈”中售假行为的扩散性、欺骗性和隐蔽性。
今年春节前,湖南省食药监局发布消费提示,直陈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兜售假药、有毒食品和涉嫌虚假宣传的保健品,已升级为通过QQ、微信等“点对点”的推销、转账收款模式,再快递给消费者,隐蔽性、欺骗性强。
鉴于行业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与会专家建议,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业态进行全面监管,促进微商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
上述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坦陈,“微商是指企业或个人给予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移动社交工具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是新型移动社交电商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将引领中国电子商务3.0的新时代。”
从微信“朋友圈”里买衣服、买面膜、买减肥药,已成为继淘宝、天猫之后,国人熟悉的“网购场景”。
然而,由于“社交”的私密属性,和人际关系网络的“闭环”特点,微信已成为制假售假者“疯狂”利用的欺诈、虚假宣传、兜售假劣产品的隐匿渠道。
当“微商”已经成为一个承载千万从业者,市场规模数千亿元的产业链条,微信已不再是单纯的聊天工具和社交平台。
此外,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只通过“朋友圈”这样的“熟人”私密圈子传播,所以,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坦言。
“6·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是去年6月,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联合当地食药监局破获的案值过亿元,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虚假宣传、高价销售违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假劣减肥食品的典型案件。怀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易汉忠回忆,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工具,在黑作坊违法生产、灌装,名为“WOASO闪电瘦”的假劣保健食品,销售网络已扩至广东、安徽、江苏、山东、陕西、吉林、黑龙江等10余省份,涉及面广,危害极大。
这样的监管“空白”,纵容了不法分子以微信朋友圈为大本营,明目张胆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牟利。
微商已成假劣食药产品“集散地”?
对于在朋友圈销售产品的个人和商家,李旼介绍,要销售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都必须经过食药监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许可证照才能够销售。他建议,对于个人或商家在朋友圈中销售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行为,微信平台应制定相关规则,“如果平台能审核商家销售资质,微商的问题会少很多”。
《电商法》应将“微商”纳入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