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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2017-06-24 08:01:47

      1.依法实施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这里所说的“自检”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己具有检测仪器,由本企业或本组织的检测人员自行进行检测的方式。另一种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没有检测仪器、人员,通过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方式。这里提到的“有关检测机构”,是指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生产技术要求:它也称生产技术规范。按照ISO/IEC第2号指南——《关于标准化和有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及其定义》的定义,技术规范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技术要求的文件。生产技术规范是对农业活动的原则性要求,如GB/T15795-1995 《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NY/T14-1985《高产奶牛饲养管理规范》、NY/T398-2000《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要求、兽药安全使用休药期要求等都属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是现代科技成果与实践经验的结晶,既是质量安全的保证,又是节本增效的前提,是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要求和规范。它涉及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病虫害测报、动植物疫病防治、种子种苗繁育、种植养殖过程操作与管理等方面,与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品种特点、生产条件、生产方式有着密切关系,与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以及行业属性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以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应吸纳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需要人才、技术、资金、管理等多种要素,因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应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标准的实施。
  本条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规定。
  (4)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建设。建设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是我国动物防疫和植物检疫工作积极应对入世挑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通过建立健全动植物疫病控制体系、动植物防疫监督执法体系、动植物疫情监测体系、动植物防疫屏障体系,实现区域内动植物疫病的控制。
      4.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规范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制定的责任主体,明确农业部门进行农产品生产指导的责任,强化技术推广和服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农业和农产品生产有指导性和促进性的公共技术要求,供农业系统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照、遵循。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应当重点制定与农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技术规程、地方名、特优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要严格维护标准的统一性,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再制定地方标准。县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和生产实际,制定农民可操作的生产手册或明白纸、明白卡、模式图等,把有标能依的组配起来,把有标难依的提高起来,把无标可依的弥补起来,并且将重点放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指导上,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通俗化、简单化,使广大农户准确掌握核心技术、全面掌握配套技术、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解决标准入户的“一道坎”问题。
  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质量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重视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二是确立农业部门在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中的法律地位。三是与现行有关农业投入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衔接。
  5.除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积极推行全程控制,自觉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以科学、技术、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社会效益为目的,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所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共同遵守的技术性文件。在我国按照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按法律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其中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自愿使用。
  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减少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
  一是明确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强化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责任;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帮助农产品生产者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以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和防止农业活动对农产品产地及其环境造成污染。
  本条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受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状况的影响,目前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产品产地质量状况参差不齐。一些地区受到工业“三废”、生活垃圾等污染源的影响,大气、土壤或者水域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得十分严重,个别区域已经不适宜某些农产品的生产。因此,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对产地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和农产品品种特性,划分禁止生产区域,区别管理,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换言之,农产品产地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相关标准要求,经采取技术措施后,产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仍然超过相关标准的,应列为禁止生产区域。例如耕地土壤重金属严重超标,经采取技术措施仍然达不到某类粮食或蔬菜生产标准要求,则应当列为该类粮食或该类蔬菜禁止生产区域;严重污染的河流和湖泊,经过治理后水质仍然达不到某类水产品生产标准的,应列为该类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体系,为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到2005年,我国拥有和省级农业科研机构500多个,地市级农业科研所600多个,县级农业科研研究所1000多个;高等农业院校67所,农业中等学校375所,各类农业广播电视学校2000多所;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机构1.73万个。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的对象是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服务的行业是农业,服务的内容是研究、推广、传播农业科学技术。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仅熟悉农业科学技术、农业生产实际,而且熟悉农村生活和农民语言。本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任务赋予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既遵循了科学规律,又明确了责任主体;既可以加速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又可以促使农产品生产者较快掌握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和技能。在新的历史时期,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适应现代农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在组织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过程中,要把服务贯穿始终;坚持面向基层,贴近实际,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及时更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的方法和方式,让参加培训的农产品生产者感受到常学、常新、常见效,从而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计划、财政、农业、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税收减免、金融政策、投资优惠、奖励补助、技术援助、政策引导、项目推动等途径,改善农产品基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
  废水: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中排出的用过的水。包括从住宅、商业建筑物、公共设施和工矿企业排出的液体以及用水输送的废物及其与可能出现的地下水、地表水和雨水的混合物。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从事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的机构,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大中专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干部和农民培训机构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帮助其成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如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情况、动植物病害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情况等,并按照法律要求保存生产记录两年;帮助其成员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对其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提供高效低毒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配送和使用技术指导、动植物疫病防治技术、收获储运保鲜加工和包装标识指导等。
  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重视农产品源头治理;抓农产品源头治理,必须重视农业投入品质量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必须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规定。由于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涉及产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同时我国已出台相应的单行法律法规,因此,本法主要是与这些法律法规进行衔接,主要农业投入品使用中的共性问题予以规范。现行农业投入品法律、法规主要有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其中,农药管理条例建立了农药登记制度和生产许可制度,兽药管理条例建立了新兽药注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动物及产品兽药残留监管等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建立了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许可制度。另外,依据有关规定,农业部对有关肥料实行登记制度。
  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指按照标准要求,对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进行全过程规范和控制。其根本目的:一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市场准入门槛,保障农产品的消费安全;二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规格,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优质化、规格化的要求,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本条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农药、兽药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重要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农药、兽药在其标签或说明书上都应标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内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业投入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明确政府加强基地建设的责任,通过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目的是保证消费的基本安全,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安全要求是必要的。至于农产品的非安全性的质量指标,主要应通过政策的指引、扶持和政府部门的指导、帮助,以及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来引导、促使生产者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特殊需求。在实践中绿色食品等已成为我国优质农产品的代名词,得到了国内外的认可,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促进农产品出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法同时规定,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进入农产品生产过程,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3.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的管理机关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农业标准体系中涉及农产品安全和质量中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有机系统。我国现行的农产品卫生标准、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等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都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农业标准化活动来看,农业标准体系是由范围或领域、内容、层级组成的三维立体结构。农业标准体系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所涉及的标准。种植业包含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蔬菜、水果、茶叶、花卉、食用菌、糖料、麻类、橡胶等不同产品所涉及的标准;畜牧业包含猪、牛、马、羊、鸡、鸭、兔、蜂、饲料等产品所涉及的标准;渔业包含鱼、虾、贝、藻等产品所涉及的标准。农业标准体系内容包括安全和质量两类标准。安全类标准,主要是影响农产品安全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因素方面的标准,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NY 659-2003《茶叶中铬、镉、汞、砷及氟化物限量》;质量类标准,主要是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与农产品质量有关的标准。体系层级,主要是指其技术标准体系的层次结构。一般来讲,国外农业标准体系的层级由标准、协会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而我国现行农业标准体系的层级,则由农业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组成,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3个层级为政府性标准。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制定本条的目的
  2.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否则,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4.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
  使用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或者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都会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危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业部门从2002年开始全面启动“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饲料和畜产品中违禁药物及兽药残留”、“水产品中药物污染”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狠抓农业投入品产销管理和市场执法监管工作,农产品源头污染得到初步遏制。当前,一些发达通过立法和制定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不断提高对进口农产品的药物残留限制水平,这已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技术壁垒。如欧盟对进口我国茶叶的检测指标从原来的72项增加到现在的134项,限制使用的农药从原来的29种增加到62种,其要求的标准总体比原来提高了250多倍;2006年5月29日日本启动了当今世界上极为苛刻的“肯定列表制度”,将进口农产品残留物检测项目在原来的2470条基础上增加到了51392条,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农用化学品,而且要求部分农用化学品每种残留量不得超过每千克0.01毫克,一旦检测出残留超标,农产品将被禁止进口或流通,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1.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农产品,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必由之路。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提出,以市场为导向继续调整和不断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以流通为重点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经济体制;依靠科技进步发展高效农业,加快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因此,本法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从政策导向上推进和促进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从现实的农产品生产、消费看,优质农产品主要是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牌农产品和一些地方特色农产品。
  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做到生产记录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1.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制定本条的目的
  本条从法律上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不可以发布。同时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如特别需要,必须得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说,农产品生产时,要严格按照生产技术标准的要求,把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在生产环节、出厂检验环节要对农产品进行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销售前对农产品进行自检,是农产品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此,本法借鉴了工业产品进行自检管理的经验。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生产企业均规定了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生产企业自行设置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经过生产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管理制度,使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目前,在农产品出口企业中,已经借鉴了这一经验,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自检,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准确地掌握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从而在销售前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延长休药间隔期、延迟采收时间、延长出栏时间等,来降低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或兽药残留量,使其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这样可以减少未经检测而盲目销售带来的损失。企业若是未经检测直接销售,在不知道自己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的情况下,一是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的话会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二是会给自身带来损失,一旦监督抽查不合格,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销售前对农产品进行自检是有必要的。
  兽药:它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制定本条的目的
  推广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是大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力支撑,是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党和政府把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写入了一系列文件之中。1999年,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设立了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专项,加大了农业标准化工作投入,加快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实施步伐。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农业标准近2000项,行业标准3000多项,地方标准7000多项。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还相当薄弱,多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实施。因此,通过立法形式,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是非常必要的。当前,除继续巩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农场、标准化养殖小区等实施示范形式外,还要重点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创建活动,推动基地建设规模化、产地环境无害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质量控制制度化、产品流通品牌化、生产经营产业化。 
  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对于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意义。但若使用不当,也会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环境带来严重损害。实际上,农产品生产者不按照操作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甚至违反规定使用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的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隐患。因此,必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过程的规范和管理,保证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
  制定本条的目的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3.要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3.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应当符合有关抽查规则要求,如抽样规范、检验规程,避免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收检测费。
  落实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检测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目前,我国在兽药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滥用抗菌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等。兽药残留超标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增强,也可直接或间接污染环境。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以减少环境污染和人体危害,促进和保证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还涉及工商、质检、卫生、食药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法规定,各负其责,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是一种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又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卫生和生态环境的制度。早在20世纪60年代,农药、兽药等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安全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1962年成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设立专门的农药残留委员会、兽药残留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研究制定一系列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食品及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允许量国际标准。我国也相应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同时农业部还相继制定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饲料合理使用准则、兽药合理使用准则等一系列规定,并在2002年发布了第193号和第199号公告,明令禁止和限制一部分农药、兽药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但总体来讲,我国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尚不健全,与国际社会相比较而言,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方面的差距不仅体现在规定的药物的种类和数量上,而且体现在残留规定的水平上,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仍任重而道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直接排放或者倾倒“三废”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无规定疫病区是一个国际通行概念,英文为Designed disease free Zone,如无疯牛病区表述为BSE free country or zone。它是指由出口国官方划定的,没有某一种或某几种有害生物或疫病发生,并能通过建设和管理,保持其无疫情状态的特定生产区域。国际兽医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世界贸易组织(WTO)都承认无规定疫病区的概念,允许一个的某些地区建成为无规定疫病区,把动植物疫病的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农产品贸易的依据,并禁止对该区域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3.农业部门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农产品基地建设,负责具体组织各类示范区和基地的建设。
  
  
  制定本条的目的
  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大气、土壤或者水域中如果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过量,会被动植物在生长代谢过程中吸收,在体内积累富集,造成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超标。因此,良好的产地环境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主要是为了杜绝在已经受到污染的区域盲目投入,生产或获取质量安全没有保证的农产品。
  3.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指导和制度建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2.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应当以产地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及其在特定农产品中是否富集及其程度为依据,并应当充分考虑生产过程的影响。
  本条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二是规定了要以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科学基础。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应由来自各方面的专家组成
  优质农产品:是指质量优良的农产品,即不仅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而且在外观、营养、口感、风味等方面也能得到消费者青睐的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者:它是指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产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组织和农民。 
  2.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要制度化
  
  (2)示范农场建设。近年来,农业部在建立并验收通过了200个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场创建活动,不仅在农垦系统建立了一批以生产粮食、油料、水果、蔬菜、茶叶、畜禽、水产品和热带作物等产品为主的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而且也加快了垦区农业增长方式向更加注重讲科学、按标准、重品质、保安全的方向转变的进程,农垦优势产业的竞争实力得到了明显的增强。
  根据本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需要强制执行,是本法执法的主要依据,标准一旦发布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法中第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第三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的内容。因此,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主体,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和超市,必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确保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各项参数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组织多个专业、学科领域的专家共同协作去完成。同时,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代表的整体利益,应该由这一层次去开展,以避免人力、资金等资源的重复投入,所以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承担风险评估和分析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与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供应链相关的监管及研究部门,包括农业、卫生、食药、质检、环保等,其研究领域涉及微生物学、化学、动物兽医学、临床预防医学、毒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
  1.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制定本条的目的
  3.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的指导,而且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的管理。对于不按照规定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要批评教育,监督整改;对于教育不改的,要依法做出处理。
  一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管理,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部门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不得发布,以建立统一有序的信息发布制度;二是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政府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此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得到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结果后,应该将结果通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质检、工商等管理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标准。”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我国农业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同时在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活动中,国务院又授权农业部负责农资打假的牵头工作。因此,本法把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管理、指导和制度建设的责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明确了责任,又做到与现有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既有利于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优势,又有利于建立健全和实施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严格把好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关、经营销售关、使用关,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全方位的监控。
  2.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必须载明三个方面的内容:一要详细记载生产活动中所使用过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要详细记载生产过程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三要如实记载种植业产品收获、畜禽屠宰、水产捕捞的日期。
  (1)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建设。建设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的重要举措。通过在建立一批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严格按照标准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全过程进行规范,严把从基地到市场各个环节的质量关,探索适合我国农业标准化建设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机制,积累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近年来,农业部共组织创建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标准化生产示范农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出口示范基地、无规定疫病区539个。各地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共建设各类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近3500个,示范面积533.33公顷。
  为了防止工业“三废”、城镇垃圾等外源性污染物对农产品产地和农业生产造成污染。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与推广的规定。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都会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在建立和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制度,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又要跟踪制度实施,结合实际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制度,保持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规定。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技术服务的机构。
  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人类获取知识和技能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书本学习,从科学文化书籍中获得;二是通过参加培训,获得传授的知识;三是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总结积累经验。在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的既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有而且更多的是千家万户的农户,但无论是企业的员工,还是合作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和农民,普遍存在科学文化水平亟待提高的问题。在科学文化素养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参加培训获取相应知识和技能是十分有效的途径。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面广,技术相对复杂,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仅可以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素质,而且可以推动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的发展。农产品生产者只有掌握了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在增加农产品产量的同时,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产品安全水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减少农业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生产以追求数量为主,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滞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遍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技能培训无从谈起。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略;农业部从1999年开始,与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专项计划,2001年又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科技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列入“十五”科技攻关“食品安全专项”、“技术标准专项”;一些高校也开设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专业或课程,一些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但总体来讲,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培训工作计划性不强,培训内容还缺乏系统性,培训覆盖面还比较小,因此通过立法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十分必要。当前,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规划和计划,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绿色证书、职业技能鉴定、青年农民培训、阳光培训工程、科技入户、测土配方等行动的重要内容,并加强对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培训工作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农产品生产者掌握必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此多次批示,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开展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经费不足、人员力量不够。为此,本法特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1.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
  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产品。根据农产品特殊的生产过程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针对的主要危害因素有:一是农业种养殖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因不合理使用投入品造成的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污染,以及因产地环境造成的本底性污染和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毒物、氟化物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非金属毒物;二是农产品保鲜、包装、储运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包括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催熟剂和包装材料中有害化学物等产生的污染,以及流通渠道中导致的二次污染;三是农产品自身的生长或发育过程中产生的危害,如花生中的黄曲霉毒素等农产品本身的天然毒素是目前农产品所面临的危害之一;四是农业生产中新技术的应用产生的危害,主要是由于技术发展(转基因技术)或物种变异而带来的新危害。
  2005年年底,在我国取得登记的农药品种约600个,其中生产使用量较大的农药品种350 多个;登记产品22000 多个(含原药、分装),其中杀虫剂所占比例由过去的约70%下降为46.9%,杀菌剂由原来的11%上升为24.4%,除草剂从13%上升为18.9%,植物生长调节剂约占2.7%,杀鼠剂等其他农药占7.1%。有机磷农药是我国农药的主体,近年来年产量在万吨以上的7个杀虫剂品种中有6个是有机磷类,它们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敌敌畏、敌百虫、乐果、氧化乐果,另一个万吨以上的品种是杀虫双。这些农药因生产成本和价格相对较低,成为我国近十多年来的主要农药品种。从农药品种毒性看,高毒品种目前在有机磷杀虫剂中占一半以上,在整个杀虫剂中占35%左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过量和不合理使用农药,造成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于土壤、水体等,造成严重的产地环境污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或规范使用。
  
  由于我国的农业生产长期以来都以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为主,农业机械化水平较低,农业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与发达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必须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是发展标准化、现代化农业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让社会、农产品生产者,特别是广大农民了解、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才能保证标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及其相应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在农业生产中得到有效应用,才能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有关参数指标的设置必须要有充分的风险评估依据
  固体废物:是指在人类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按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危害状况,可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按来源,可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侵占土地并对环境造成多方面危害,如侵蚀土壤、破坏土壤结构、散发恶臭、污染大气、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因此,必须对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处置和利用。
  1.应当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政策取向,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二是支持发展优质农产品,保证生产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保证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目前,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运输和经营过程的污染等因素,特别是一些不法生产者违规使用高残留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使得一些农产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人畜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反映出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很严峻,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品质也必须符合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的需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确立各种有效的制度,使各种违法行为都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从而做到在确保农产品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产品品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本法的第二个立法目的是维护公众健康。
  本条概念解释
  1.要准确、全面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对“三废”排放的规定,依法监管。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的规定。
  多年来,由于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过量或不合理使用,投入量大、利用率低,导致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从法律上加以约束和引导。盲目地过量使用化肥以及施用不合理,会带来化肥的养分污染问题。未被利用的养分通过径流、淋溶、反硝化、吸附和侵蚀等方式进入环境,污染水体、土壤和大气,引起水体富营养化,造成地下水硝酸盐污染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此应按相关标准或规范严格使用或处置。目前针对以上化肥污染的控制方法主要有:形成合理的肥料供应结构、按需施肥、配方施肥、有机无机肥配合使用等。
  以法律的形式把强化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组织和技术服务,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法定义务。
  
  制定本条的目的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建设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疫,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动植物疫病控制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尊重科学,针对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不尽相同的特点,选择优势区域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率先建设无疫区;三是与国际接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有关动植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原则,借鉴其他的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确保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得到国际认可;四是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项目建设切实提高区域动植物疫病控制能力和畜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出口创汇,增加农民收入,对动植物防疫工作真正起到示范作用。
  近年来,在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中强调对农产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等管理理念,通过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业投入品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有效地提升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已经发展和创新各种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大推广和实施力度。一是在农业投入品监管上,严格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加快对高残毒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二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上,逐步推行和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结合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登记制度。争取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把产品标签与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等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销区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三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上,尽快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基础,以绿色食品为重点,以有机农产品为补充的认证体系和工作格局。四是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上,结合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标识认证管理,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强化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的自律性检测制度。各地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可以免予检测直接进入市场销售。鼓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推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积极开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等各环节的监管,使农产品准出与准入制度紧密连接。推进农业品牌战略,加快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方面责任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和加强农产品生产指导的规定。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按照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级别,对于一些危害严重的因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于预防危害发生的预警和应急管理措施,如禁止剧毒农兽药和添加剂的使用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强制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生产者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包括推广应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技术、良好农业生产规范(GAP)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发现已经造成危害以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危害因素实施定点监测等。
  食用农产品:是指主要供人和动物食用的农产品,包括粮、菜、果、肉、蛋、奶、鱼、虾、蟹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人类在农业生产、消费活动中形成的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集合。知识总是随着人类对世界的不断认识和不断改造而发展。如能有效促进动物个体生长的“瘦肉精”,早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推广的,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它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故目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规定检出含有“瘦肉精”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瘦肉精”不得检出。再如,由于“疯牛病”的出现,出于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对“肉骨粉”的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因此,标准的作用是有阶段性的。作为科学技术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产业发展需求、行政管理需要以及技术的成熟度和适用性等因素,不断完善修订。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标准一般3—5年应该进行复审,对于技术发展较快或市场变化较快的领域,标准的复审时限甚至不到2年。但是复审并不意味着必须要对标准进行修订,只有当标准的技术水平落后或不能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时,标准才需要修订。根据复审意见,一项标准一般有3种结果:一是继续有效,二是修订,三是废止。不论是哪种结果,都需要由标准发布部门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一) 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3.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3.信息发布部门要增强责任感
  3.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必须要保存二年,以便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
  因此,兽药质量标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它是指在监测检查或研究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数据、新闻和知识等信息。本条中提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及趋势预测信息,例如或某个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信息,例如对或某个省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获得的信息;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例如类似香河毒韭菜、染色橙等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四是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要求,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通过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养殖小区。要增加投入,支持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
  1.严格把握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准确适用标准。
  农产品生产效益相对较低,多数农产品生产者又是农民,我国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让农民承担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是难以做到的,因而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以公益性服务为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国务院决定是针对食品安全工作,把农产品作为食品原料和食品安全的源头来界定,因此本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的职责,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及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
  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法律强制效力;二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的法律规定。
  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要求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是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真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仅需要内在体系的不断完善,还要求外在体系的强力支撑。因此,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相关的内在发展和外在支撑各类服务工作的有机系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技术、经费保障、人员编制、检验检测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的一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民主政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公众充分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
  
  制定本条的目的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我国有关农业投入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都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问题做了规定。农业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防毒规程和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产品污染,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兽药管理条例要求兽药使用单位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此外,农业部(农牧渔业部)也先后发布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1.关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查明和记载农业投入品的来源、登记证号和允许使用的范围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以便责任追溯和质量安全问题追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主要防止化工类农资产品可能对农产品产地带来的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作为城乡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放心农产品。
  
  目前关于标准制定和发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农业生物生长过程,也是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传递、转化的过程,如果生长区域大气、土壤或者水体中存在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会被动植物在生长过程中吸收,在体内积累富集,造成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食用后会危害人体和动植物健康。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
  化肥:它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等。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 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的法律规定。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3)养殖小区建设。建设畜牧养殖小区,是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促进了4种形式的转变:一是促进一家一户的分散饲养和庭院散养向适度规模养殖转变;二是促进环境污染型养殖向环境保护、清洁养殖转变;三是促进对动物疫病由无序控制向有序控制转变;四是促进畜牧业由小农经济向产业化经营转变。因此,现阶段畜牧养殖小区建设不仅是推进畜牧生产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而且也是构建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抓手。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3.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批准公布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行公布。如需要,也可以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公布。
  1.加强基地建设需借助各级政府的力量,解决一家一户不能解决的基础建设问题,如水、电、路、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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