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溯源
2017-06-26 08:01:38
契约是涉及财产争讼的重要证据,《周礼》即有“讼则案券以正之”的记载。
秦汉时期的契约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契约调整的领域较西周时期更为广泛,契约关系十分活跃,契约制度也越来越慎密而严谨。
17-18世纪,早期的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多马、波蒂埃等接受并传播了经院学者的契约理论。
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记载了一个“揩改契书占据不肯还赎”的判例,典主背信弃义,篡改契约文书占据典田不允取赎。
春秋时期,契约关系进一步发展,文献有关契约的记载也渐多。
在公元前451-450年,古罗马制定了《十二表法》,将契约视为立约人之间的法律,以契约作为立约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从而确保交易安全与秩序。
(原标题:契约溯源)
公元前1762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其中直接规范契约关系的条款有150条,占53%以上。
西方契约精神溯源 隋唐时期契约制度的成,集中地反映在《唐律》之中。 法国民法典借鉴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论。 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契约思想,他提出交换正义的概念。 中国契约精神溯源
16世纪末和17世纪晚期的经院学者,运用亚里士多德与阿奎那的契约思想阐述罗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约理论。 (原标题:契约溯源) 《大清律例》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了“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要处以刑罚,明清时期的契约数量巨大,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也很多。除一般财产关系、家庭关系外,明代官印契约、契尾上讲到用契税支援辽饷、练饷、剿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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